第一条 符合扶持条件的社会组织,应于每年12月30日前向孵化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书面材料。
第二条 经孵化中心汇总初审,符合规定的材料送项目办复核,未通过复核的,由孵化中心直接通知申请单位。
第三条 通过复核的材料由项目办送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审核,确定扶持资金。
第四条 评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由共青团雅安市委报市财政局申请拨付至申请单位指定账户。
第五条 已提交申请材料的社会组织可以通过服务中心网站查询业务办理状态及处理结果。
第六条 孵化中心在受理申请后60日内应将办理情况反馈给申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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