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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民政局关于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转发市民政局文件(雅民发〔2015〕153号) 更新时间:2015-12-29 17:34:22 点击:

各县(区)民政局、市级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关于印发雅安市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雅办发〔2015〕59号)要求,加快培育发展社会组织,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现就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社会组织分级管理
  市、县(区)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在设立审批时实行分级管理。
  (一)全市性的社会团体和本市行政区域内跨县(区)的社会团体,以及法律法规有前置许可且由市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市民政局登记管理。
  (二)各县(区)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团体以及除市局审批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社会组织住所地县(区)民政局登记管理。
  (三)不具备登记条件的社区公益服务组织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备案管理。
  二、加快培育发展社会组织
  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关于印发雅安市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要求,简化审批手续,降低注册登记条件,加快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
  (一)取消不必要的审批和备案。取消社会团体筹备成立审批,实行预登记制度。取消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成立登记审批,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可在其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根据自身活动需要自行设立,社会团体的分支(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代表)机构的社会团体承担。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制度,改为重大事项报告制。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不必要的证明材料。
   (二)实施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 凡成立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和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可按分级管理规定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对政治、法律、宗教类及民办学校、民办医院、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经前置审批的社会组织,应当先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取得相应许可证书或者批复文件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三)适当降低两类社会组织注册登记条件。对以特定公益目的设立的,主要开展扶贫济困、扶老助孤、赈灾救助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和以满足城乡社区居民生活需求、促进社区和谐发展等便民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已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备案管理6个月以上的,可适当降低注册登记条件。其中,社会团体会员数量不少于15个,注册资金不低于3000元,并不再要求提供验资报告。
  (四)实行行业协会商会“一业多会”。允许同一行业按产业链各个环节、经营方式和服务类型设立行业协会商会,适度竞争。同一行政区域内,可以成立3个以内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但社会团体的名称及标识应当有明显区别。
  三、依法加强社会组织管理
  对已设立的各类社会组织,要通过日常管理、年度检查、执法检查等形式,依法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管理,促进其健康、有序地发展。
  (一)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社会组织举办的重大事项包括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举行换届和组团出国、出境等应提前7日向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内容包括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经费等。
  (二)督促建立财务管理制度。社会组织应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配备专兼职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社会组织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三)严格组织实施年度检查。社会组织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表,接受年度检查。上一年度6月30日以后成立登记的社会组织不参加当年的年检。
  (四)依法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对社会组织遵守相应登记管理条例的情况,要有针对性地适时开展执法检查,未经举报、投诉,执法检查原则上一年不超过一次。对检查发现的社会组织违反登记管理条例的问题,要按照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雅安市民政局
2015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