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的程序:
(1)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须先在理事会召开前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如章程与示范文本差别较大,可与登记管理机关联系,申请报送电子版);
(2)预审通过后,由理事会审议,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再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未履行规定程序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章程核准。未经核准的章程,不能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活动的依据。
2、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网上填报通过后,并提交以下材料(原件一式一份):
(1)《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编号:05);
(2)新章程及其电子版(章程骑缝处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
(3)章程修订说明(新旧章程对照说明全部修改内容,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