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书(写明申请更名的理由、必要性,以及更名前后业务范围的变化,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
(2)《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3);
(3)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名称变更的文件(加盖国徽章);
(4)《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编号:05);
(4)新章程及其电子版(章程骑缝处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
(5)章程修订说明(新旧章程对照说明全部修改内容,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
2、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网上填报通过后,并提交以下材料(原件一式一份):
(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3);
(2)《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编号:04);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前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的财务审计报告(旨在明确前任法人在任期间的财务状况及工作状况)。
3、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网上填报通过后,并提交以下材料(原件一式一份):
(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3);
(2)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的文件(加盖国徽章);
(3)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作为该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加盖国徽章)。
4、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住所变更,网上填报通过后,提交以下材料(原件一式一份):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3)(原件一式一份)和住所证明(住所为租赁的,须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以及房产证复印件;住所为其他组织或个人无偿提供的,须由房产所有者出具证明,并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住所为民办非企业单位购买的,须提供买卖合同复印件以及房产证复印件)。
5、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开办资金变更,网上填报通过后,并提交以下材料(原件一式一份):
(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3)
(2)开办资金来源证明(属捐赠的,须提交捐赠协议;属民办非企业单位自有资金的,须提交说明)
经初审同意后,履行验资程序。
6、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业务范围变更,网上填报通过后,并提交以下材料(原件一式一份):
业务范围变更必须在经核准的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之内,提交材料如下:
(1)申请报告(载明业务范围变更的理由和事项);
(2)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中关于业务范围的规定,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
(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